《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点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风险处置、资本约束、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
《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风险处置、资本约束、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9 月4 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保险法》相较,核心变化包括:1)明确风险机构处置机制,明确接管要求及存量负债处置机制;2)适度放松资本约束,头部财险公司迎来重大利好,提升股东补充资本要求;3)提升处罚额度及力度。具体来看:
提升险企设立门槛,强化股东、实控人要求:新增实控人要求(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及诚信记录),设立险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2 亿元升至10 亿元;新增监管对主要股东、实控人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及诚信状况审查表述。保险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责令主要股东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充资本,或者提供流动性支持;部分情形下可要求股东退回一定期限内的分配红利。
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限额救助,超出救助限额的部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受偿;明确经营有人寿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明确破产清偿顺序:新增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清偿中位居第二;明确风险机构存量负债处置机制:经营寿险、年金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风险需要退出市场的,相应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应转让给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险企;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监管指定公司接受转让;明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适度放松资本约束:删除险企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删除《保险法》财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提升资产负债管理的战略高度: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方面合理匹配;新增保险资管公司董监高任职前需监管核准要求。
强化代理人及中介机构监管: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分支机构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开展业务,监管有权撤销;新增代理人、代理人机构从业人员需具备从业资格。
提升处罚力度:提升处罚金额,增设部分情形下追责到人、董监高薪酬追索,增设责任人员处罚情形。
投资分析意见:《修订草案》整体符合预期,与新“国十条“表述一脉相承。中小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在立法层面完善,明确股东、保险保障基金、地方政府、监管及同业公司在风险处置中的权责,有望缓解市场对头部公司在化险中扮演核心角色的潜在担忧;财险公司资本约束迎来放松,为后续提升分红及承保ROE 扫清障碍,对头部财险形成重大利好。推荐中国财险、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寿(H)、新华保险、阳光保险、中国太平。
风险提示:长端利率下行、权益市场波动、大灾频发、政策影响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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